
株政办发 〔201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2日
株洲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50号)文件精神,大力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加速推进节能减排和两型社会建设,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以株洲市城区为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重点在公交车、公用车、公务车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在推广应用中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地区。以天元区、芦淞区、石峰区、荷塘区、云龙示范区为重点推广地区,鼓励各县市积极推广。
2.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在公交车、公用车(出租车、环卫车、邮政车、物流配送车等)、公务车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并积极引导社会车辆的推广应用。
3.鼓励市场化运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在充电网络建设、出租车运营、公务车租赁等方面采取市场化运作。
二、全面完成推广应用目标和任务
4.总的目标任务。2013-201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目标任务为1035辆,其中公交车不少于300辆、出租车200辆、其他(公务车、公用车、私人购车等)535辆。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公用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5.2014年和2015年目标任务。2014年推广任务为255辆,2015年推广任务为780辆(附件3)。
三、落实财政补贴政策
6.明确补贴范围。对全市范围内购买符合国家补贴条件和国家政策确定的车型,给予相应财政补贴。
7.明确补贴标准。按照“省市共担、以市为主”的原则,市级负担补贴金额的70%,省级负担30%,省内补贴按照国家补助1:1给予补贴(公务车除外)。市本级公务车补贴标准为按照国家标准由市本级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市场价格的60%。五县市推广使用混合动力公交大巴,可参照省补贴政策由各县市进行补贴。
8.明确补贴期限。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现行补贴政策明确执行到2015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国家政策研究制定新的补贴政策。
四、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