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未能如期支付货款,东莞市杉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某公司)将湖北中某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告上法院。因不服一审判决,中某公司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官宣布开庭约十分钟,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拖欠货款被告上法庭
中某公司与杉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杉某公司向中某公司提供电解液,结算方式为货到45天,若延期付款,则以迟延付款总价值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付滞纳金。
之后,因中某公司拖欠货款,双方于2012年11月28日签订《还款协议》。协议显示,截至2012年11月26日,中某公司拖欠杉某公司货款1228329元,并承诺分三期还清,若有任何一期逾期履行,杉某公司有权要求中某公司提前偿还全部欠款,且杉某公司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中某公司还需承担杉某公司为此付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因中某公司未依约还款,杉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中某公司偿还全部欠款1228329元,并要求支付相应滞纳金及律师费58000元。
一审期间,中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令中某公司向杉某公司支付货款1228329元、滞纳金及律师费58000元。
开庭10分钟后达成和解
因不服一审判决,中某公司提起上诉,主张原审法院缺席判决程序违法、原审判决其承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缺乏事实依据、双方已口头达成推迟还款的共识,且已支付的货款299718.5元未予扣除、律师费不应当由中某公司负担。
昨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内,法官宣布开庭约10分钟后,杉某公司与中某公司双方达成协议,中某公司将分3期支付拖欠的货款,第一期在本月25日支付30万,第二期在10月25日至30日之间支付30万,第三期在11月30日前支付30万和一审的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等。
中某公司承诺,若有任何一期逾期15天履行,则维持一审的判决,由中某公司支付921680元给杉某公司,若延期付款,则以迟延付款总价值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付滞纳金,由2012年12月1日起计算。另外,中某公司还得承担一审时杉某公司付出的律师费58000元。
对这个调解方案,杉某公司表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