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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事故引发的电动汽车身份之谜 规范迫在眉睫

来源: | 作者:admin | 分类:新闻 | 时间:2016-09-24 | 浏览: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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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电动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这样的案件在宜兴市乃至无锡市尚属首例,由此暴露出的目前电动汽车在行车安全、社会管理及保险理赔等多方面问题,令人深思。

电动汽车  保险责任

如今马路上除了普通轿车、摩托车、电动车之外,车流中偶尔还会闪现这样一种车,模样小巧,外形与QQ、mini、smart相似,动力也不输于一般家用轿车,只是在车牌的位置是一片空白。近几年,这样的电动汽车越来越多地在二三线城市及乡镇出现,其因环保、便捷且价格低廉而广受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人的欢迎。

  然而,随着电动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多,由其引发的交通事故也相继产生。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电动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这样的案件在宜兴市乃至无锡市尚属首例,由此暴露出的目前电动汽车在行车安全、社会管理及保险理赔等多方面问题,令人深思。

  电动汽车出险遭遇拒赔

  年近七旬的宜兴市民戴先生2014年新买了一辆赛驰牌电动汽车,可是没想到车子开了不到半年就出了事故,戴先生在过十字路口时闯红灯,与骑电动三轮车的李某相撞,致使李某车辆损坏、人也受了伤。

  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书上认定,戴先生当时是驾驶其他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李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双方达成调解,由戴先生赔偿李某医疗、误工等多项费用共计一万余元。

  “这时候我还蛮庆幸自己有先见之明,提前买了保险,不会有太大损失。”戴先生说自己为人一向很谨慎,刚买了车子就去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保险到2015年2月才到期,戴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理应为这次事故买单。

  然而,当戴先生带着各种票据来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他驾驶的是电动汽车,不是机动车,而交强险是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所以保险公司认为戴先生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合同是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无奈之下,戴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陈述,戴先生并未在购买保险时告知该车无法上牌,也没有相应交警部门认可的驾驶证,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而戴先生则告诉法官,在购买电动汽车后,他就打算去公安机关上牌,但是公安机关说他的车子不需要领取行驶证,而戴先生本身有摩托车驾驶证,因此就坦然开车上路了。

  戴先生同时出示了自己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单,其中载明:厂牌型号为赛驰GD-05,排量为0,功率为5kw,同时代收车船税110元。“既然保险公司办了我的保险,就应当给我理赔。”戴先生说。

  法院审理遇到多重难题

  案件事实十分清楚,可承办法官却在审理相关保险合同性质、判断案件法律适用时犯了难。

  首先困扰法官的是电动汽车性质的认定。电动汽车是以纯电力为驱动方式来行驶的,在日常的管理中并未强制要求投保交强险、领取证照等类似机动车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也未明确将电动汽车列入机动车范围。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宜兴交警部门认为戴先生的电动汽车设计最高时速已超出了非机动车范围,所以将戴先生的电动汽车认定为机动车,以机动车的处理标准判定戴先生在事故中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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