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16日,清华大学法学院举办“推进电动自行车立法进程”研讨会,历时一年多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专家建议稿)》公开推出。据称,该专家建议稿是全国首部地方性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专家稿。
电动自行车管理:由“禁”到“限”
统计显示,我国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己达1.2亿辆,估计到2016年会上涨至4亿辆;截止到2013年年底,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的城乡保有量已达到300万辆,全市每年的电动自行车销售量为70万辆至80万辆之间(含以旧换新)。同时,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产业,也日益成为许多地方政府推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岗位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在法规层面,,目前全国共有185部电动自行车立法文本,其中,法律1部,法规20部,人大决定2部,规章14部,行政规定148部。然而,目前北京市尚未制定综合性的电动自行车专门立法。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的立法起步较早。早在2002年便出台了3部关于电动自行车税费和交通管理的规定,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行驶,这在全国各个城市中处于前列。2005年年底,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和北京市公安局先后下文,规定电动自行车经登记、核发牌证之后可以上道行驶,从而废止了2002年的上述规定。从内容上看,北京市的电动自行车立法经历了由“禁”到“限”的政策变迁。北京市虽然在前期陆续颁布出台有关电动自行车的立法文件,但是其实际规制效果并不理想,大量电动自行车超过国家标准,交通事故频发,在所有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住院病历中,因电动自行车引起的伤害比例颇高。
事实证明,在采取电动自行车禁止通行政策的城市中,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践中,电动自行车的销售、上道路行驶等活动很难得到彻底根治,甚至陷入了“越禁越多”的管制怪圈。
世界卫生组织资助的“电动自行车立法研究”项目主持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教授表示:“电动自行车管理由“禁”到“限”的政策转向,意味着城市管理者逐步摆脱了“以禁代管”的思维定势,转而采取更为务实的态度,直面当前电动自行车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寻求更为精细化和人性化的管制方案。”
电动自行车管理困境
统计显示,2009年以来,北京地区已经发生35起涉及电动自行车的火灾,其中多数是由充电中的电池所引发;在路面通行中,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十分突出,电动自行车不悬挂车牌的现象普遍存在,在道路上超速行驶的现象突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普遍缺乏安全驾驶的法律知识和意识;因电动自行车引起的交通事故频发,2009年全国因电动自行车事故死亡的人数达到3600余人,比2004年增加近6倍。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高级项目官员何景琳表示:“电动自行车事故不断上涨背后最重要的原因有缺乏交通法规常识,违反交通规则,危险的驾车行为,包括超速、酒驾、不佩戴头盔,电动自行车相关交通法规的执法不严,电动自行车生产未严格按照国家标准”。
上述情况从一个侧面说明,北京市虽然在前期陆续颁布出台有关电动自行车的立法文件,但是其实际规制效果并不理想。为了支持道路安全的立法,世界卫生组织委托清华大学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和使用的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回顾。清华大学的研究明确了有关电动自行车管理和骑车者行为的问题,包括修订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必要性。
专家建议稿亮点频现
据悉,《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专家意见稿)》包括总则、生产和销售管理、登记管理、通行管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对应当前在电动自行车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疑难问题,明确了有关电动自行车管理和骑车者行为的问题,包括修订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必要性,亮点频现。
变通修订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限制电动自行车的速度和重量,规定最高时速不大于26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55公斤,生产企业要对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安装不可拆除或调节的限速器。余凌云指出,我国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发布于电动自行车刚刚开始生产和销售的1999年,将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GB17761)的电动自行车划分为非机动车辆,而该标准没有注意到电动自行车产品性能得到提升的现实,也没有照顾民众的通行需求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在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与销售管理领域,实行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动态管理制度,并加大对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查处力度,在电动自行车管理中推广实施信息规制手段,同时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或者改装者的产品缺陷责任。
